(一)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,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(包括港澳臺地區),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、分配,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。
(二)企業合并時,對于吸收合并,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。
(三)企業分立,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,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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